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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1402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1402號

聲請人
永欣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安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11948 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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