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20號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吳志光律師
- 代理人
- 李俊瑩律師
- 代理人
- 黃恩旭律師
- 相對人
- 晶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損害賠償債權,於聲請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 1703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聲請強制執行(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4756號)後,迄未起訴等情,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三件附卷可稽,堪信屬實。是依據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