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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206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20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源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債務人資遣費請求權等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152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206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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