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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424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陳心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424號

聲請人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融程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遷讓房屋及給付租金,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請求限期起訴云云。惟查,本件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即相對人除聲請假扣押外,已於96年1月8日向本院台北簡易庭起訴(96年度北簡9917號),兩造之爭議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即與前述規定之要件不符,聲請人聲請命限期起訴,自有未洽,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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