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7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748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欣雨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84年度裁全字第4289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設計費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一節,業經本院查明屬實,有查詢表可稽,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