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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再易字第17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張競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易字第17號

再審原告
思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給付票款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肆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競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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