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賴淑芬
- 當事人林秀卿、莊鷺芬、澳大利亞商安盛國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18號上 訴 人 林秀卿 訴訟代理人 許容棋 上 訴 人 莊鷺芬 蔡鵠光 姚榮杉 張世賢 周泰丞 呂理朝 林永昌 被 上訴人 澳大利亞商安盛國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贊泰 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勞訴字第118號號給付佣金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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