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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管靜怡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程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7號上 訴 人 程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6年度勞訴字第1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固為新台幣伍拾伍萬柒仟貳佰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仟零玖拾元,扣除另一上訴人丙○○已繳交上訴費新台幣柒仟玖佰參拾伍元,上訴人程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尚應補繳上訴費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伍元,未據其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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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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