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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9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張靜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90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兄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勞訴字第190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請求確兩造僱傭關係至民國88年4月28日止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捌萬玖仟伍佰貳拾陸元(民國95年6月28日至99年4月28日止,共46個月,上訴人每月薪資為新台幣32,381元,合計1,489,5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陸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靜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90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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