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90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兄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勞訴字第190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請求確兩造僱傭關係至民國88年4月28日止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捌萬玖仟伍佰貳拾陸元(民國95年6月28日至99年4月28日止,共46個月,上訴人每月薪資為新台幣32,381元,合計1,489,5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陸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