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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5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54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冠鵬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勞訴字第54號確認僱庸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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