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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洪遠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號

聲請人
謝洪惠子即統巨數位醫療器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統巨數位醫療器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謝洪惠子為統巨數位醫療器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統巨數位醫療器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統巨數位醫療器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謝洪惠子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謝洪惠子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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