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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31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31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巧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檢 查 人 林淑玲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淑玲會計師所任巧適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除。

理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96年5 月11日,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選任林淑玲會計師為巧適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

二、茲聲請人撤回其選任檢查人之聲請,本院認有解除林淑玲會計師檢查人職務之必要,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 項、第17 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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