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31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巧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檢 查 人 林淑玲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淑玲會計師所任巧適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除。
理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96年5 月11日,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選任林淑玲會計師為巧適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
二、茲聲請人撤回其選任檢查人之聲請,本院認有解除林淑玲會計師檢查人職務之必要,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 項、第17 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