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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229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229號

聲請人
童怡即創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創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童怡為創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佰參拾伍元由創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創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及股東清算分配報告呈送在案,經徵得童怡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童怡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收支表、清算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清算申報書收執聯、清算申報書、清算前資產負債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帳簿保管清冊等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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