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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432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432號

聲請人
甲○○即怡和太平洋重機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相對人
怡和太平洋重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甲○○為怡和太平洋重機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怡和太平洋重機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怡和太平洋重機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現金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報告書、結算所得申報書及清算申報書呈送在案,經徵得甲○○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且提出該公司96年3月26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冊保管清單、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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