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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
    吳光釗

  • 當事人
    張培貞即名虹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441號聲 請 人 張培貞即名虹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非訟代理人 林春枝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張培貞為名虹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名虹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名虹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張培貞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張培貞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法人股東三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法人代表全體董事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光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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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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