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4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442號
- 聲請人
- 李韓九即台灣三寶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台灣三寶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楊敏凰會計師為台灣三寶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台灣三寶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三寶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等件表冊呈送本院在案,經徵得楊敏凰會計師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楊敏凰會計師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其提出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帳簿保管清冊、董事會會議記錄及同意書等件影本為證。經核所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