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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蔡和憲

  • 原告
    潘啟昌即東旺旺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608號聲 請 人 潘啟昌即東旺旺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東旺旺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且清算人就任後須以3 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 個月內申報其債權,公司法第326 條、第327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6年8 月1 日具狀聲請呈報清算人,本應具備相關資料文件以供本院備查。查聲請人欠缺公司法第326 條、第327 條所定之財務報表、財產目錄及以3 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 個月內申報其債權等文件,經本院於96年8 月6 日命其於收受通知後7 日內補正,該通知於96年8 月10日寄存送達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於同年8 月20日發生送達效力,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呈報清算人於法尚有未洽,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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