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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683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683號

聲請人
張正權即達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達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定。次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呈報清算人案件,達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路○段67號12樓之8,依前述說明,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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