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7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733號
- 聲請人
- 馮南陽即新加坡商康碩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 聲請人
- 公司之清算人
- 聲請人
- 樓
- 相對人
- 新加坡商康碩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馮南陽為新加坡商康碩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新加坡商康碩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馮南陽為新加坡商康碩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新加坡商康碩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已徵得其本人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馮南陽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新加坡商康碩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錄中英文本、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簿冊保管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