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969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969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吉揚金屬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吉揚金屬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吉揚金屬有限公司(下稱吉揚公司)欠繳民國91、92年營業稅本稅2筆(稅額合計1億4,576萬5,869元),及罰鍰2筆(金額2億7,849萬7,883 元),依該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僅設董事王文龍1人,王文龍已於96年2月9日死亡,未重新選任董事,另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查得王文龍之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致該公司欠繳營業稅額繳款書無法送達,是聲請人乃依據利害關係人身分,依公司法第108第4項規定準用同法第208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之職權云云。

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該條文既定為選任臨時管理人,自係指該公司有急切需董事長及董事會處理之具體事項,因董事長及董事會全部董事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有受損害之虞,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時,始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之必要,否則依正常程序選任董事及董事長即足。經查,本件聲請人除陳稱吉揚公司因董事王文龍死亡,至今未補選董事及推舉新代表人,致該公司欠缺法人代表,公司業務停頓,所欠繳之營業稅本稅及罰鍰無法執行外,並未具體舉證證吉揚業公司有何亟待董事長及董事會處理之具體事項及因董事長及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致該公司有何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之情事,且聲請人聲請選任王文龍之配偶王曾茶敏女士為臨時管理人,亦未舉證證明王曾茶敏女士對吉揚公司業務是否了解,是否適於擔任管理人,況王曾茶敏亦已拋棄繼承,聲請人徒為營業稅繳款書送達之便,即聲請選任王曾茶敏為吉揚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與公司法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