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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977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977號

聲請人
范文岳即維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范文岳(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為維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維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維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等表冊呈送在案,經徵得范文岳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范文岳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會議事錄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台幣1,000元。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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