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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國貿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
    賴秀蘭
  • 法定代理人
    甲○○○、丁○○

  • 當事人
    新加坡商奧芙莉巧克力有限公司黑伊天使有限公司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國貿字第13號原   告 新加坡商奧芙莉巧克力有限公司(AWFULLY CHOCOLATE PTE. .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王仁君律師 林哲誠律師 被   告 黑伊天使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范鮫律師 朱百強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思慎律師 被   告 最悍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李錦樹律師 複 代理人 董德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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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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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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