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國貿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賴秀蘭
- 法定代理人甲○○○、丁○○
- 當事人新加坡商奧芙莉巧克力有限公司、黑伊天使有限公司、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國貿字第13號原 告 新加坡商奧芙莉巧克力有限公司(AWFULLY CHOCOLATE PTE. .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王仁君律師 林哲誠律師 被 告 黑伊天使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范鮫律師 朱百強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思慎律師 被 告 最悍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李錦樹律師 複 代理人 董德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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