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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國貿字第13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賴秀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國貿字第13號

原告
新加坡商奧芙莉巧克力有限公司(AWFULLY CHOCOLATE PTE.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王仁君律師林哲誠律師被 告 黑伊天使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鮫律師朱百強律師複 代理人 陳思慎律師被 告 最悍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李錦樹律師複 代理人 董德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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