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國貿字第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國貿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一甲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一甲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馬來西亞商保點系統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Checkpoi
- 法定代理人
- 甲○○Lim T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3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