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國貿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國貿字第5號
- 上訴人
- 誠鈦鋁製品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廖克明律師
- 被上訴人
- 東新工業責任有限公司(TUNG SHIN INDUSTRIALCO.,LTD)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提起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9月17日送達上訴人,並於98年9月17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均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