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61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參拾肆元,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經本院95年度家訴字第190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四分之三,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惠如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 2 萬9,512 元相對人負擔之金額 2 萬2,134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