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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6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蔡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61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參拾肆元,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經本院95年度家訴字第190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四分之三,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惠如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 2 萬9,512 元相對人負擔之金額 2 萬2,134 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61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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