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簡上字第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簡上字第9號
- 上訴人
- 宇宙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金發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超過叁拾貳萬壹仟伍佰貳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超過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伍佰貳拾柒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