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02號
- 原告
- 鍵祥資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即反訴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林言丞律師
- 被告
- 臺灣岱凱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即反訴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7
- 訴訟代理人
- 洪淑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鍵祥資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即反訴被告鍵祥資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臺灣岱凱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即反訴原告臺灣岱凱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