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31號
- 原告
- 濃樺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饒強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名稱「濃樺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濃樺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