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40號
- 原告
- 東軒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原告
- 樺憶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燿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丁福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71,12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9,290,3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45,84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71,128元,尚欠新台幣74,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