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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4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翁昭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40號

原告
東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
樺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燿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71,12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9,290,3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45,84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71,128元,尚欠新台幣74,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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