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42號
- 原告
- 欣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沈志成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泰瓦斯設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力泰瓦斯設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玖拾肆萬玖仟捌佰陸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叁佰零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零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