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6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興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矽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六年度建字第一六三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參拾捌萬玖仟柒佰參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萬陸仟玖佰玖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