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78號
- 上訴人
- 直營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原名呂鴻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建字第178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