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85號
- 原告
- 名晟設計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4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洪維煌律師
- 被告
- 錦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8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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