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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3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36號

原告
弘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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