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63號
- 原告
- 銀亦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富吉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胡美慧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肆拾貳萬陸仟柒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壹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肆仟壹佰伍拾柒元。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