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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6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63號

原告
銀亦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富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胡美慧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肆拾貳萬陸仟柒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壹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肆仟壹佰伍拾柒元。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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