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41號
- 原告
- 餘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益軒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香港商嘉特納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江孟貞律師
孫煜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八月十日下午五時整,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二星期內陳報欣成工程企業社、鴻一工程行之證人姓名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