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5號
- 上訴人
- 珈崧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唐營造有限公司因96年度建字第5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
,354,7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7,55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
訴人並應提出上訴理由狀,並自行將繕本送達被上訴人;又上訴
人上訴聲明是否正確,亦併請注意,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