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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67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吳佳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67號

上訴人
健益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建字第6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玖拾壹萬零玖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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