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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44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449號

聲請人
福爾摩沙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戊○○、丙○○、己○○、乙○○(遺產管理人:戊○○)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丁○除戶戶籍謄本(最新之正本,記事欄物省略記事)、繼承系統表。

二、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丁○住所地法院(以戶籍謄本所載之住址為準)查明被繼承人丁○有無拋棄繼承,並提出該管轄法院出具之證明文件。

三、相對人乙○○業已死亡,即無權利能力,不得為本件相對人,應以其繼承人為本件相對人;如乙○○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則應以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請具狀陳明本件係以乙○○為相對人,或以乙○○之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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