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4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449號
- 聲請人
- 福爾摩沙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戊○○、丙○○、己○○、乙○○(遺產管理人:戊○○)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丁○除戶戶籍謄本(最新之正本,記事欄物省略記事)、繼承系統表。
二、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丁○住所地法院(以戶籍謄本所載之住址為準)查明被繼承人丁○有無拋棄繼承,並提出該管轄法院出具之證明文件。
三、相對人乙○○業已死亡,即無權利能力,不得為本件相對人,應以其繼承人為本件相對人;如乙○○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則應以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請具狀陳明本件係以乙○○為相對人,或以乙○○之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