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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51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518號

聲請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漢城有限公司
相對人
1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八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又最高限額之抵押契約,係指所有人提供抵押物與債權人訂立在一定金額之限度內,擔保現在已發生及將來可能發生之債權之抵押權設定契約而言。此種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除訂約時已發生之債權外,即將來發生之債權,在約定限額之範圍內,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法院仍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及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為准駁,倘形式上審查抵押權人提出之證據,足以證明抵押債權存在,法院即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最高法院66台上字第1097號判例、85年台抗字第367號裁定、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第三人白凱文於民國93年12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200 萬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未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白文凱向聲請人借款1,000 萬元,且經約定借款期間、利息及違約金。惟第三人白文凱未依約清償,迭經聲請人催討均置之不理,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詎第三人白文凱竟於94年4 月15日將系爭不動產過戶予相對人,並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人,且聲請人就前開不動產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有聲請人所提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在卷可稽,復為相對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依前揭說明,本院就聲請人提出之前開證據為形式審查,足資確認系爭抵押債權存在,從而,本院即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地標示                                                            │
├──────────────────┬───┬───┬───┬───┤
│土地坐落                            │面積  │      │      │      │
├──┬──┬──┬──┬──┬───┼───┤權利範│所有權│備註  │
│編號│縣市│鄉鎮○ 段 ○○段│地號  │平方公│圍    │人    │      │
│    │    │市區│    │    │      │尺    │      │      │      │
├──┼──┼──┼──┼──┼───┼───┼───┼───┼───┤
│ 1  │臺北│中山│中山│三  │ 207  │2635  │900000│漢城有│建地  │
│    │市  │區  │    │    │      │      │分之  │限公司│      │
│    │    │    │    │    │      │      │6920  │      │      │
└──┴──┴──┴──┴──┴───┴───┴───┴───┴───┘
┌──────────────────────────────────┐
│建物標示                                                            │
├──┬──┬─────┬───┬───────────┬──┬───┤
│    │    │基地坐落  │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編號│建號├─────┤樣主要├───┬───┬───┤所有│權利範│
│    │    │建物門牌  │建築材│樓層  │ 合計 │附屬建│權人│圍    │
│    │    │          │料及房│面積  │      │物    │    │      │
│    │    │          │屋層數│      │      │      │    │      │
├──┼──┼─────┼───┼───┼───┼───┼──┼───┤
│1   │3041│臺北市中山│住商用│3 層:│164.31│陽台:│漢城│全部  │
│    │    │區○○段三│鋼筋混│164.31│      │19.44 │有限│      │
│    │    │小段207 地│凝土造│      │      │      │公司│      │
│    │    │號        │12層  │      │      │      │    │      │
│    │    ├─────┤      │      │      │      │    │      │
│    │    │臺北市中山│      │      │      │      │    │      │
│    │    │區○○○路│      │      │      │      │    │      │
│    │    │1 段25號3 │      │      │      │      │    │      │
│    │    │樓之1     │      │      │      │      │    │      │
├──┴──┴─────┴───┴───┴───┴───┴──┴───┤
│共同使用建物建號:2681,面積:2521.74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
│882                                                                 │
│共同使用建物建號:3055,面積:210.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 分之  │
│11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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