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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58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劉坤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582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鴻量貿易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甲○○
相對人
相對人
丁○○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鴻量貿易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鴻量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鴻量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1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損害賠償等以及其他一切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7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5年11月2日起至135年11月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於翌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邀同第三人甲○○、丁○○為連帶保證人,於95年11月6日與聲請人簽訂借據,向聲請人借款2,3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11月6日起至115年11月6日止,利息自95年11月6日起至97年11月6日止按聲請人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0.39%浮動計息,自97年11月6日起至115年11月6日止,按聲請人定儲指數利息加碼年息0.69%浮動計息,嗣隨聲請人定儲指數利率變動而調整(目前為週年利率2.5%),自95年11月6日起至97年11月6日止按月付息,自97年11月6日起至115年11月6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僅償還至95年12月5日止之利息,即未再依約繳款,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對於鴻量貿易有限公司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影本、催告函影本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次查,相對人甲○○、丁○○非系爭不動產所有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10日內對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坤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    土     地     標      示            │        │        │   面          積   │            │            │                │
│  ├────┬─────┬────┬────┤ 地  號 │ 地  目 │                    │設定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備       註  │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 段 │        │        │(平  方   公  尺) │            │            │                │
│  ├────┼─────┼────┼────┼────┼────┼──────────┼──────┼──────┼────────┤
│  │        │          │        │        │        │        │                    │            │            │                │
│  │ 台北市 │  萬華區  │  龍山  │   1    │  824   │        │        534         │ 524/10,000 │鴻量貿易有限│                │
│地│        │          │        │        │        │        │                    │            │公司        │                │
└─┴────┴─────┴────┴────┴────┴────┴──────────┴──────┴──────┴────────┘
┌─┬───┬────────────────────┬─────────┬─────────────┬────┬───┬──────┐
│建│      │     建     物     門     牌            │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        │      │            │
│  │建  號├────┬─────┬────┬────┼───┬──┬──┼─────┬───┬───┤所有權人│設定權│  備    註  │
│  │      │鄉鎮市區○ 街 路 段 │ 巷  弄 │號數  樓│  段  │小段│地號│建築材料及│層  次│附屬建│        │利範圍│            │
│  │      │        │          │        │        │      │    │    │房屋層數  │      │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86 │ 萬華區 ○○○街    │        │37號    │ 龍山 │ 1  │824 │鋼筋混凝土│9  層 │陽台:│鴻量貿易│全部  │            │
│  │      │        │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9 樓    │      │    │    │10 層     │132.19│10.19 │        │      │            │
│  ├───┴────┴─────┴────┴────┴───┴──┴──┴─────┴───┴───┴────┴───┴──────┤
│  │共用部分:龍山段1小段 2390建號  1,171.7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708/10,000 (含停車位編號15號,權利範圍:134/10,000)                │
│  │                                                                      (含停車位編號28號,權利範圍:381/10,000)                │
│物│          龍山段1小段 2391建號  1,007.4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523/10,000                                                           │
│  │          龍山段1小段 2392建號    361.4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523/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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