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6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647號
- 聲請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丙○○
- 相對人
- 大騰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⑴第三人王壽東於民國73年10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川霆貿易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6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73年10月6日起至103年10月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川霆貿易有限公司於83年12月20日變更抵押權義務人兼債務人為相對人,並辦理變更登記在案。
⑵第三人王壽東於於79年2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大騰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31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79年2月20日起至109年2月1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於83年12月20日變更抵押權義務人兼債務人為相對人,並辦妥變更登記。其後,相對人於93年11月8日向聲請人借用800萬元,借款期間自93年11月8日起至94年1月21日止,約定利息按年息2.95 %計算,借款人應於上開借款屆期時將本金及其他應付款項一併清償,如未按期清償時,借款人就前揭借款,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前揭借款僅繳息至94年8月30日,尚欠聲請人本金800萬元及其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相對人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命其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