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28號
- 原告
- 美商微軟公司
- 原告
- 805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訴訟代理人
- 郭慧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滕澤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慶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賓律師
- 被告
- 中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碧盈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汶鴻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之7
- 被告
- 植陽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林文淵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汶鴻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植陽實業有限公司應由被告丁○○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汶鴻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汶鴻公司)於民國95年11月3 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備查由丁○○擔任清算人、被告植陽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植陽公司)則於96年1月8日經本院核備由丁○○擔任清算人,此業經本院調取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350 號、本院96年度司字第1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被告汶鴻公司、植陽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已變更,且未經被告丁○○聲明承受訴訟,則原告依前開規定聲明應由被告丁○○承受訴訟,於法並無不合,爰依首開規定命被告丁○○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