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69號
- 原告
- 金園排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宋嬅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元加食品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乙○○
- 被告
- 人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銀河律師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69號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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