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9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歐陽漢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95號

抗告人
戊○○
抗告人
壬○○
抗告人
上 一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上二人共同 辛○○
訴訟代理人
抗告人
辛○○
相對人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丙○○
相對人
相對人
上二人共同 癸○○
訴訟代理人
丑○○
訴訟代理人
己○○
相對人
台灣林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甲○○○
相對人
相對人
上二人共同 子○○
訴訟代理人
相對人
保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庚○○
相對人
人 樓
相對人
上二人共同 乙○○
訴訟代理人

上列抗告人就其與上列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5月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固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惟按當事人提起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時,必於法院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或經法院裁定限期命其補繳裁判費,仍未繳納裁判費者,始得認其上訴要件有欠缺,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93號裁判要旨足資參酌。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第二審上訴,雖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抗告人於上訴後之98年4月9日具狀表示聲請訴訟救助之意,有該份書狀在卷可稽,是本院以逾期未繳納上訴費用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揆諸首揭規定,即有違誤,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95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