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海商字第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海商字第11號
- 原告
- 佳丹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元宵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見強律師
- 被告
-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朝亨
- 訴訟代理人
- 詹茗文律師
張雅珮律師
林政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四月六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分別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現任法定代理人應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現任法定代理人應聲明承受訴訟。
三、原告應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五千二百四十七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