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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海商字第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賴秀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海商字第11號

原告
佳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律師
複代理人
賴見強律師
被告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亨
訴訟代理人
詹茗文律師

      張雅珮律師

      林政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四月六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分別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現任法定代理人應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現任法定代理人應聲明承受訴訟。

三、原告應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五千二百四十七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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