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消簡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
    黃蓓蓓林欣蓉吳淑惠

  • 當事人
    丁○○資優數位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消簡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資優數位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資優文化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本院台北簡易庭96年度北消簡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96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及聲明如下: (一)上訴人於民國95年5 月5 日向被上訴人訂購國中3 科(英文、數學、自然)3 年有聲書教材1 套(下稱系爭教材)及 144 小時家教輔導,雙方約定價金新台幣(下同)149,760 元(下稱系爭契約)。上訴人遂向訴外人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商銀)貸款,以每月為1 期,共分36期,每期付款4,160 元之方式給付價金。上訴人購買教材時曾向被上訴人之業務人員表明,此套教材及家教乃供上訴人就讀於國小六年級之女兒使用,惟值畢業考試及畢業活動期間,遂請被上訴人於95年6 月底派員教學。然被上訴人於95年5 月8 日寄送教學教材,並於95年6 月21日派員進行1 小時之家教,均不符上訴人之預期,上訴人乃於翌日即95年6 月22 日 以電話通知被上訴人解除系爭契約,並要求辦理退貨退款,復於95年6 月27日寄發存證信函再次通知被上訴人解除系爭契約。按本件買賣為定型化契約及訪問買賣,因被上訴人未給予上訴人審閱期間而無效,縱使系爭契約有效,亦因上訴人解除系爭契約而失其效力,故被上訴人應返還買賣價金予上訴人,上訴人爰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49,76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又本件教材與家教間具有不可分之關係,教材須有家教之輔助始能發揮功效,故上訴人解除系爭契約之時間,自應以上訴人收受教材及接受家教後,始得開始計算,詎原判決竟將教材與家教分開計算,顯有違誤。另國中一年級之自修(英、數、自然)價格為1,520 元,一年級至三年級之價格總計僅為4,560 元,則本件教材縱加上CD,亦無71,460元之價值。 (三)上訴人之聲明: ⒈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 ⒉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71,460元,及自95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49,67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就上訴人請求返還家教費用之部分,原審認有理由,而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78,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翌日即95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惟並駁回上訴人逾此部分之請求。上訴人就其敗訴之部分提起本件上訴,本院僅就上訴人上訴之部分即請求返還系爭有聲教材部分予以審酌。) 二、被上訴人抗辯及聲明: (一)本件訂購單並非定型化契約,上訴人於訂購時得以選擇訂購之內容,且非無商議修改之可能,自無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 第1 項合理審閱期間規定之適用。又教材部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 條第11項規定為訪問買賣,依同法第19條規定,上訴人得於7 日內以書面或電話通知被上訴人解除契約,被上訴人則應無條件退費。被上訴人已依訂購單之約定,於95年5 月5 日訂購後之5 個工作天內,即於95年5 月10日寄送系爭教材,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上訴人應於95年5 月17日前以書面或電話通知被上訴人解除契約,詎上訴人遲至95年6 月22日始行使解除權,故上訴人解除契約顯不合法。再者,教材與家教間具有可分之關係,被上訴人之產品即系爭教材業經中華民國消費者協會認可而頒有第一品牌證書,於消費交易市場有一定之經濟價值,上訴人於簽收教材時並未表示異議,足見被上訴人所交付之教材並無瑕疵可言,是上訴人之本件上訴並無理由。 (二)被上訴人之聲明:上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之業務員前曾以電話向上訴人訪談,兩造相約於95年5 月5 日在上訴人工作場所見面,上訴人當天即以向訴外人遠東商銀貸款之方式訂購英文、數學、自然等科目共3 年之教材及CD,並請被上訴人提供到府家教144 小時之服務,雙方並約定系爭教材及家教服務之價金為149,670 元;被上訴人嗣於95年5 月10日將系爭教材寄予上訴人簽收,再於95年6 月21日指派乙名家教至上訴人住所進行1 小時之課業輔導,惟上訴人不滿教學內容,而於翌日即95年6 月22日以電話對被上訴人為解除訂購單契約之意思表示,復於95年6 月27日寄發存證信函而再次向被上訴人為解除上開契約之意思表示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訂購單、被上訴人客服紀錄表、消費者信用貸款申請書、存證信函等文件影本(見本院卷第4 頁至第6 頁、第26頁至第28頁)各1 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二)按所謂定型化契約應受衡平原則限制,係指締約之一方之契約條款已預先擬定,他方僅能依該條款訂立契約,否則,即受不締約之不利益,始應適用衡平原則之法理,以排除不公平之「單方利益條款」,避免居於經濟弱勢之一方無締約之可能,而忍受不締約之不利益,是縱他方接受該條款而締約,亦應認違反衡平原則而無效,俾符平等互惠原則。本件上訴人雖主張其向被上訴人購買系爭教材及家教144 小時之定型化契約,因被上訴人於兩造簽約前未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之1 之規定給予30日之契約審閱期間而無效等語,惟觀之兩造不爭執其真正之95年5 月5 日訂購單內容,除上訴人與其子女之資料、寄書地址、電話、訂購產品名稱、數量與付費方式等欄位及送書時間、安排家教上課時間之方式外,並無兩造其他權利義務之規範,對於兩造均無所謂不利益情事,依上開說明,兩造間所簽訂之契約非屬定型化契約甚明,從而即無藉由審閱期而調整兩造締約地位之必要。故上訴人主張兩造間所簽訂之系爭契約因未有事先審閱期而無效等語,即屬無據。 (三)又按訪問買賣,係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或服務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 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消費者保護法第2 條第11款、第19條第1 項、第19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⒈本件上訴人經由被上訴人公司之業務人員電話訪問,經業務人員至上訴人工作地點解說後,兩造始簽訂系爭契約已如前述,則由上訴人未主動邀約購買系爭教材與家教服務時數及上開情節,業已符合上述「未經邀約」及「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之要件,依前揭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及19條之1 規定,本件系爭教材買賣與家教服務之提供均屬訪問買賣之類型無疑。 ⒉上訴人雖主張系爭教材與家教服務之提供有不可分之關係,應自上訴人接受家教之服務後,始得起算法定解除契約之期間等語。惟系爭教材係商品,到府家教則屬服務之提供,兩者性質本屬不同,難認有不可分割之關係。況且,若如上訴人之主張,於安排家教後始得起算解除契約之期間,則於教材寄送後但兩造未安排家教之情況,不論消費者收受教材後之期間為多久,消費者均得隨時主張解除契約,亦顯不合理。再參以消費者事實上可選擇僅購買系爭教材,並決定購買之科目別及期間長短(例如,英、數、自然3 科3 年共 71,460元或自然1 科半年5,000 元),此亦有被上訴人所提出之訂購單影本3 紙附卷可憑(見原審卷第29頁至31頁),顯見系爭教材與家教服務之購買並無不可分割之關係,而係契約之聯立,該等商品及服務買賣契約之契約解除起算點自應分別觀察認定。 ⒊經查,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95年5 月8 日即寄送系爭教材,於同年6 月21日提供家教服務,則依上開說明,上訴人至遲於95年5 月15日前得不附任何理由及費用解除其購買系爭教材之契約,至遲於95年6 月28日前得不附理由及費用解除其購買家教服務之契約。惟上訴人遲至95年6 月22日、同年6 月27日始分別以電話及存證信函對被上訴人為解除購買系爭教材及家教服務契約之意思表示,則參之上開說明,上訴人固已合法解除其購買家教服務之契約,惟關於其解除系爭教材契約之意思表示,則難認合法有據。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業已支付之家教費用 78,300元(計算式:總價款14,9760 元-71,460系爭教材之費用=78,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5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上訴人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從而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蓓蓓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消簡上…」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