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22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宏豪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宏豪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財產已顯不足清償債務,為避免虧損持續擴大,並使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爰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檢附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等件證物,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宣告之目的,在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滿足,其實質要件除須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外,並以多數債權人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325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宏豪工程有限公司破產,係以經其清算結果,該公司資產僅餘115,477元,顯不足清償稅捐債權為據。惟查,本件債權人既僅有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中北稽徵所一人,則按上揭說明,自無破產宣告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宣告宏豪工程有限公司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