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陳錦隆律師
- 代理人
- 賴中強律師
- 相對人
- 育聯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前保全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對於附表所列之不動產,不得為讓與、信託、設定他項權利及其他一切處分或增加負擔之行為。
理由
一、按有破產聲請時,雖在破產宣告前,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拘提或管收債務人,或命為必要之保全處分,破產法第7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即債權人借款本金達新台幣(下同)234,000,000 元無法清償,聲請人依法宣告聲請破產事件,但於破產宣告前,為恐相對人資產已無從追查,請求於裁定宣告破產前,就相對人財產,予以保全處分,以確保債權人權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相關規定,命為必要之保全處分,如主文所示。